《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新增添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一独立章节,明确阐述了即便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且无需接收物业服务,业主仍需如期支付物业费用。尽管业主没有在所拥有的房屋内居住并直接受益于物业服务,然而,物业公司所提供的诸多服务,其范围涵盖了整个社区,包括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以及相关设施的持续维护等。这种服务并非是对每套房屋的单独照拂,因此,即使业主的家庭长期无人居住,其仍然应按照法律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