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承租方的过失导致租赁之物品维护需求增加,业主在此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修缮的责任。
然而,出租业者已有义务按合约中的规定来履行对该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的必要修复工作以及保障其安全性能。
若未能准时完成对受损的房屋修复工作,从而影响到承租者正常享受使用权益的话,那么出租方则有必要根据已签订的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是降低租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