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意指在
当事人签订涉及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产权交易之协议时,为确保未来
物权得以顺利实现,按照约定有权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防范卖方可能产生的恶意行为,即不履行承诺一物两售,以此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但是,为平衡买卖双方
法律关系,防止买受人在取得预告登记之后长时间推诿预告登记转正登记事宜,损害出让方的权益,法律亦对此规定订有相应条款。
具体而言,法律对买受
人的权利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在完成预告登记后,若
债务清偿或具备转为正式登记条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进行正式登记申请,则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因此,买受人在成功完成预告登记后,应尽快申请正式登记手续,切勿过分依赖预告登记所带来的安全保障而掉以轻心。《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将于12月31号失效)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