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所有权人,您有责任依照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方缴纳物业费用。
若物业服务方已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尽职尽责提供了优质服务,那么即使您未能完全享用或不需要所有相关服务,亦无权以该理由拒付相应的物业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