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着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的责任和义务。
当租户发现租赁物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有权要求出租方在约定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
若出租方未能按时履行其维护职责,那么租户将有权自主选择对租赁物进行修复,所有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倘若租赁物出现问题的原因为租户自身的过失所致,那么在此情况下,出租方可无需承担任何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