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如需对物业进行更替,必须获得超过半数业主的一致同意,方可得以合法生效地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或是选择和委托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前来替代。
在经过半数以上业主统一同意后,作出了解除或选拔新的物业服务决策,而原物业公司仍坚持不愿离开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业主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要求该物业公司尽快做出撤出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