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注意,拆迁款项并非必需直接汇入户主名下。
2.值得强调的是,拆迁款并非仅提供给户主本人享有。
3.需明确的是,国家进行征用土地及房屋时,会将整个户作为单位,而拆迁款则由户主代领,随后在该户内部达成共识后进行重新分配安排。
若家庭内部已形成针对安置与补偿的相应协议且此约定并不触犯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那么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务必提供公允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迁农民原有的经济状况不会因此下降,而且其将来的生活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4.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同时对于农村村民的住房、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其青苗等方面的赔偿费用也要给出明确,还须对失去工作机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