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遗嘱的制订过程中应充分保障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且经济状况不佳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为其留下足额的可供生活所需的遗产份额。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也刻有明文规定,所有对于个人财产的处分,都需要遵循法律规范进行,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来负责行使相关权限。
持有私人财产的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决定个人财产的继承问题,无论是指派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位成员,还是集中分配给数位继承人,均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
同时,自然人还享有立定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予国家、社会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及人士的权利,此外,他们也有权依法设定遗嘱信托制度以实现对财产的有效监管和管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