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一方有意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可寻求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来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利归属。
如双方均对此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则抚养权便能得以顺利变更。
然而,若是对方并不赞同这一决定,那么除非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再继续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