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所赠与的房产若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或经公证处公证,则该房产不再具有被求偿的可能。
然而请注意,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之前拥有撤回其赠与之权;
但当赠与标的物已实际交付或进行了相应登记,以及涉及到道德和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此时赠与人便无法撤回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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