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承认公民享有离婚自主权,因此,若夫妻间感情关系出现裂痕,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其中,既可选择自行通过申请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亦可委托相关机构予以调解,或径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如经调解后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