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将详细地解析这两人行为的异同点:
首先,请注意,二者皆属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径,同时也是虚假出资及欺诈行为的概括性称谓。
然而,它们之间仍存有细微却显著的差异特性:
(1)其操作为非完全相同。
本罪中,除了虚假出资之外,尚包含了抽逃出资的此等关键步骤;
相对而言,虚报注册资本罪则不含此实质性的抽逃动作;
(2)行为里程碑式的时间节点亦有所出入。
前者指控之行进路线可以在公司创立伊始或者已经建立之后启动;
后者则只限于此时段进行,即于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
(3)两大犯罪主体亦有所差异。
本罪之罪犯主谋取自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群体;
反之,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来说,真正触犯法律之人实为提出公司注册申请的相关人员;
(4)欺骗之受众客体亦有所不同。
对于前者而言,主要针对的是该公司的内部股东或发起人以及认购股票的人士;
至于后者,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