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视频文件以及电子信息的几种常见情况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在一百份以上;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在二百件以上;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次数累计超过一万次;
4、通过会员制度形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人数达到两百人以上;
5、虽然数量或金额尚未达到前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已经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一半以上;
6、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