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往往会演变为职务侵占罪,这主要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二者之间如何区分?关键就在于我们需要准确地判断出作为犯罪对象的赃物是否真正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及由何种人士所拥有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基本上是无法实施盗窃行为的,因为他们自身已经实际掌控着这些财物,因此,针对这类特定财物只能够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特点正是通过某种方法,使得自己原本所占有的财产非法转变为了自身私有的财产,因此,只要某个占有形式具备可被处分的潜在条件,那么它就属于侵占罪中的代理保管范畴,也就是说,这种占有实际上就是一种事实性的支配(这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并非完全相同),它不仅仅局限于物理空间内的直接控制,还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断出财物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对于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接受罚金的惩罚;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要接受罚金的惩罚;
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然要接受罚金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