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期房并成功收房之际,如您对房屋当前状况感到不甚满意,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此时无法申请直接退房。
通常,在购买期房时,买卖双方会签订相关合同,根据此类合同条款,买方一旦完成房屋交付,便不可因个人主观上的不满意为由提出退房申请。
当然,卖方也不能仅凭借自己的意志解除合同时。
如果想要终止交易,必须经过双方之间的协商一致方可达成,或者在合同中预先规定了相关的解除条件及其触发事件,随后再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退房通知,当此通知到达对方时,期房购买合同便得以解除。
当然,如果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买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首先,若是开发商未能提供齐全的“五证”证明材料;
其次,若看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再次,若发现开发商没有征得买家的同意就擅自改变原有的规划设计;
此外,如果房屋延迟交付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期限;
最后,只要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之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那么以上这些情况都满足了退房的可能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