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当我们违背了
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时,不可避免地要对由此产生的
违约行为负责并履行以下的
违约责任形式:
首先,继续履行。
这实际上意味着,违约方应按照对方
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积极遵守和
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其次,补救措施的执行。
此违约责任形式作为一项清晰且独立的责任形式,其意义在于修正合同的不当履行情况(如质量不良),从而使得合约的履行失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再者,
赔偿损失。
这是指违约方应该以支付相应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方式去补偿受害方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的
财产损失或利益的损失。
最后,支付
违约金。
这是当事人在
违反合同条款时必须向相对方支付的具有相当金额的金钱或者实物。
到底哪一种违约责任更适用于当前情况,最主要还是要看
租赁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决定。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