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贷款无法获批则买方自行补足的,买受人应及时履行补足义务,否则应承担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则要区分具体情况来认定买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贷款无法获批是因为买方
个人征信问题、买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买方
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贷款无法获批是因为房贷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的,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不可
归责于买卖双方,买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