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婚前房子加名字有效,
当事人应当共同去
登记机关申请共有
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
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
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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