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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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