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它一般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
2、一般情况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互换房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房产、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职工住宅,以及自住的私房或所租赁的私房。
3、但以下房屋不能进行互换:
(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
(2)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3)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4)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
(5)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6)私自转让或转借、转租的房屋以及其他违反房屋管理政策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