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
1、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农房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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