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
从这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把合理成本扣除后,就归业主共有。
这就表明小区电梯广告所带来的收入,绝不能被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主体私自占有。
倘若物业公司为电梯广告的招租以及管理等付出了劳动,那么是可以扣除诸如广告位维护、管理等合理的成本费用的。
然而,扣除这些成本后剩余的收入,必须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入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让业主们清楚知晓电梯广告所带来的收益如何分配与使用,确保业主们在小区公共事务中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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