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理由解除的,由双方按照公平责任分担;
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出租人承担;
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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