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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各方权利与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各方权利与义务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3-05 05:38:41 已帮助21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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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各方权利与义务
1、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1)租房屋的权利。

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

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

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

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2、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育龄人员计生证明

(2)填写《私房出租登记本》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

(3)督促、带领承租人于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暂住手续,承租人离开时,申报注销;

(4)责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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