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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芳律师
推荐
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八角街63号
5.0
分
帮助人数:452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5-7461-4576
更多>
#律师简介:陈芳芳律师,2011年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从事金融法律工作多年,具有较强的公司经营、金融专业领域管理知识,在公司企业投资与融资方面有较深的研究。对涉及的众多服务领域,都具有出色的专业服务以及快速的反应,与客户合作无意,能真实、彻底地了解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并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提供富于创新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专业擅长:婚姻家庭业务、人身损害赔偿业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业务、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代写文书、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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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劳动纠纷最新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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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劳动合同中有这样条款:如劳动者出现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最高赔偿60万,该条款是无效还是显失公平?
[律师回复] 该条款是无效的,而非显失公平。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随着经济发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工亡赔偿金额往往会远超60万。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出现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最高赔偿60万”,这种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依法获得足额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该条款自始无效。 该条款不属于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主观上要求一方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客观上要求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在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形下,法律对于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规避其法定赔偿义务,并非是一方利用对方的不利处境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而是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条款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衡阳封云凯律师
5.0分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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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厂名跟董事长从新签合同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公司更换厂名和董事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通常是没有赔偿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这些变更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无需赔偿的情况 - 公司仅仅是更换厂名和董事长,重新签订合同只是对原合同的一种形式上的更新,以反映公司当前的信息。如果新合同的条款与原合同相比,没有降低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岗位等重要劳动条件,员工的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赔偿。 可能获得赔偿的情况 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 :如果公司以更换厂名和董事长为由,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但新合同的条款明显不利于员工,例如降低工资、增加工作强度、变更工作地点等,员工有权拒绝签订。若公司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如果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需要按照上述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衡阳封云凯律师
5.0分
20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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