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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这里的个人帐户,就是医保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三段式结算方式,即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在每个职工医保年度(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内,个人门诊就医先使用医保卡里的当年个人账户(即账户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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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报销医疗保险需要的材料有:
1、医保卡;
2、门急诊病历本;
3、处方单;
4、费用总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出院小结;
7、住院病历;
8、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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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旅游医疗保险范围
境外旅游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热衷境外旅游活动的人士设计,保障其在境外旅行期间的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的意外身故与残疾、意外烧烫伤与意外医疗费用,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突发性疾病也通常是在保障范围内,接下来本文就为大家介绍境外旅游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者在境外旅行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基本保额向保险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1、门诊医疗保障: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者在境外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允许而接受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保险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门诊费用。
2、牙科门诊医疗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意外伤害而造成牙损伤,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方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我方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牙科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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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赔偿范围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相互结合和交织,使得处断时极为混乱,有必要予以廓清。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出资转让方(甲方):
出资受让方(乙方):
甲方及其他股东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甲方出资为人民币元。现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就甲方出让其出资万元给乙方一事达成下列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同意甲乙方出资转让(见公司股东决议);
二、甲方在公司的出资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万元出资的转让;
三、乙方在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支付甲方转让金人民币元;
四、甲、乙双方出资的变动不影响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动;
五、甲、乙双方负责协助公司办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变更手续,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提请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决议(变更股东名称内容)以及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自股东变动之日起30日内);
六、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之后起,甲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变更登记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受;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公司留贰份,甲、乙双方留壹份。
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行为人(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兼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和具有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就是根据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负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反映在医疗事故罪中,除凡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要求人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意防火),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外,主要是指诊疗护理工作规定要求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先做皮试),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
“预见能力”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应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反映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当时的具体条件,如:医疗条件、医疗环境等,然后再根据医务人员的年龄、从医时间长短、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主观特征,分析其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