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有时法律在规范用语上也称之为虚假记载,是指上市公司在其公开的文件中将一些本身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方式公布于众。其主要表现有两种:其
一,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其
二,故意掩盖某些已发生事实的真相,或者扭曲已发生的事实,以骗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
首先是股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负责人。公告信息是谁发布的,谁自然应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因虚假陈述有时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某种经济利益,而发行人是该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发行人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发行人作为受益人时,其虚假陈述的受损人或受害人是广大的中小股东或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如果全部责任均只让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而如果受害人又恰恰是公司股东,那么实际上损害结果的最终承担者还是股东本人,发行人作赔偿或受到处罚后,最终将损害通过公司转嫁于公司股东,所以法律又规定发行人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应承担连带责任。从理论上讲,只有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人员作为虚假陈述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才符合民法上谁实施违法行为,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2018-09-02 09:30:19 回复专业解答公司法中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理如果造成实际损失的那么就可以申请民事责任的赔偿,当然还会根据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不管进行怎样的处罚,都是会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利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