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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降低了,劳动法有没有规定?

张* 广东-清远 工资福利咨询 2018.07.24 20:58:07 1898人阅读

我的一个姐姐,最近听他说他们单位加班费蒋了,不知道合不合理,问一下加班费降低了,劳动法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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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审批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审批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案例中,公司虽然对张三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张三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张三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审批制度,张三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案例2:大尾巴鱼所在公司对于加班流程有规定:提倡在标准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确要加班的,员工须向上级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加班。2009年8月,因市场调查的需要,大尾巴鱼的上级安排了大量的工作任务给大尾巴鱼,按照工作量,大尾巴鱼需要连续加班半个月才可以按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大尾巴鱼觉得每次加班都提交申请报告麻烦,而且加班的原因的确也是为了工作,上级也都知道的,加上考勤卡上也有加班时间的记录,因此,没有书面申请过。2009年9月,公司在发放大尾巴鱼的工资时未发放加班工资。大尾巴鱼向公司提出异议。
问题:如果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了企业短期集中、非正常安排的大量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工作成为必要,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员工没有按照加班审批制度进行申请,能否认定为加班。
加班审批制度,是指员工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的一种严格控制加班的管理制度。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员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员工磨洋工蹭班以控制员工恶意加班。对此问题,实践中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公正角度讲,应当认定大尾巴鱼为加班。如果机械地从法理角度理解加班审批制度,员工自愿加班未经企业审批不认定加班,有失实质正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加班,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从而进行的工作。劳
动者每天自觉延长工作时间,并非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因此,即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加班。我倾向第二种观点:在企业有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员工正常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想加班的应当事先取得企业的审批,否则将不会认定为加班。
控制加班费的第一条技巧:建立健全加班审核制度。企业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加班必须经企业批准或安排,非企业批准或安排的员工自行的加班行为不认定为加班。
附:加班审批单样本:
案例3:王五是深圳某服装厂的一名职工。2009年7月,服装厂要赶一批衣服的订单,遂与王五协商周六、周日加班事宜,王五同意周六、周日加班。服装厂承诺为王五在八月中进行调休,但王五认为自己是在休息日上班,应算作加班。所以不同意服装厂为其调休而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问题:单位是否有权决定为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安排调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
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单位。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权。
一旦单位不能安排休息日加班的员工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费。毕竟,工作日的工资按100%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按200%支付。因此,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支出,如此一来可以控制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调休制度只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工作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不适用调休制度,即使调休,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二条技巧:充分利用调休。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支出,尤其对工资较高的员工。
柳絮:问题:公司新增项目,成立项目小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项目,同时,在项目文件中,有按时完成的要求,并安排后勤工作配合项目的完成,如安排晚餐与公司住宿.此类情况下,无审批手续,
是否算加班
安爸:如果有相关证据能证明的确加班是由公司安排的,如:报销夜宵之类的。即使没有审批流程,也可以认定加班。1以上就是关于加班费降低的回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2018-07-24 21: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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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并保留两年考勤记录。
1、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在加班费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情况下,加班费降低我们都知道“谁主张,是举证”,但是在加班费诉讼中,如用人单位主张不拖欠员工在两年内的加班费,则需要对此举证证明不拖欠员工两年内的加班费,而最常见的证据就是经过确认的考勤记录。
这里的经过确认的考勤记录,通常指员工签字确认的每月考勤卡或者每月考勤记录汇总表,其他可以识别身份的确定的确认方式也可以。
2、两年外加班费“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员工主张两年外的加班费,则员工需要举证,此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因在于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需要对于两年内的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

2018-07-24 20:5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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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无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改变工作性质、工作岗位与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水平等等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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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公司降低加班费计算基数合法吗

    专业解答在当下社会,职场人士的加班费往往与其工作基数相关。雇主在设定加班工资标准时,需遵循一定原则:若劳动合同已明确加班工资基础,应严格遵守;若只明确工资总额但未提及加班费用基础,则以正常工资为基础;若合同未明确报酬或存在争议,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处理,先商谈后达成共识;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均未提及,则以实际工资为准。我们致力于公平公正,维护员工权益。

    2024.07.27 17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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