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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意加班,就应当按时出勤,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劳动者加班中的表现,以及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可以与奖惩挂钩。
2018-07-16 16: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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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同意加班不可以与奖惩挂钩,加班中工作表现可以与奖惩挂钩。加班与奖金挂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因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劳动者是否同意加班不可以与奖惩挂钩。
2018-07-16 16: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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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是对于什么是岗位(职位)工资没有明确的进一步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对岗位工资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岗位工资,合同仅仅约定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则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因此,用人单位在确定计算基数方面享有较大的灵活余地以上是奖金是否要计算加班的内容。
2020-10-21 15:54: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