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作何理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也一律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一概排除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如何界定?
【评析】
(一)作为一种法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不一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是否意味着劳动法律关系在瞬间质变?如作这样的理解,对于劳动者而言并不公平。
(二)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甚为勉强,此二者并不竞合。
(三)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要根据身份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
(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能否申请仲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申请劳动仲裁吗陈某(女)咨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将近十年,今年52岁,因身体原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间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补偿金,未得到公司的应允,陈某询问能否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对于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
2020-11-17 22:19:4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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