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审理的范围是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是否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条规定的情形,该过程不需要劳动者答辩。合议庭审理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书送达申请人;撤销裁决的,裁定书同时送达劳动者。
2018-06-18 21:32:1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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