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一朋友跟我说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然后就想提前打听一下湖北省劳务分包暂行规定是啥?
“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客观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整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经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作出决定。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应经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四)信息推送。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信息公布。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社部门网站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社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
第一条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州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黑名单”。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人社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湖北省劳务分包暂行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六)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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