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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育有一子四女,儿子国税局退休工资4000左右,四个女儿均在农村务农,均已六七十了,老人已无自理能力,之前儿子一直对老人不闻不问,现就赡养一事上诉法院,儿子提出所有费用平均分摊合理吗?老人原有的房子也被儿子弄成了媳妇的房产证,现在作为女儿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此事在1991和1992年分别被县市法院判决过,现在是否可以要求法院按原先判决比例来支付赡养费呢?
一、先说说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1、继承时,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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