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扣留提前离职员工的工资,通常是应补发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即使劳动者未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医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若因提前离职给医院造成损失,医院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需举证,且从工资中扣除赔偿部分时需遵循相关规定,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医院拒绝补发工资,劳动者可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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