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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陈** 辽宁-朝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26.02.06 09:32:13 388人阅读

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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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方面,要留存好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详细记录、视频、书面报告等事实证据,同时妥善保存单位的规章制度文本,并且通过培训签到表、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等方式证明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要保留好考核记录、培训方案及调岗通知等相关材料。
(二)劳动者方面,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单位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聊天记录等证明单位实施了解除行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6-02-06 12: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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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解除合同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
2.单位要证明解除合法,比如员工严重违纪,得拿出违纪事实、规章制度文本及员工知晓制度的证据。若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要证明有考核、培训或调岗。
3.员工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要赔偿,需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及单位实施了解除行为。
4.单位举证不能,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2026-02-06 12:0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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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主张单位解除违法要求赔偿也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将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在单位解除合同的纠纷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要证明解除合同合法,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需提供违纪事实、规章制度文本及劳动者知晓制度的证据;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要证明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培训或调岗等。而劳动者若主张单位解除违法要求赔偿,需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单位实施了解除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纠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若遇到相关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6 12: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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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证明解除合同合法,如劳动者严重违纪,要提供违纪事实、规章制度文本及劳动者知晓制度的证据;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要证明进行了考核、培训或调岗。
2.劳动者若主张单位解除违法要求赔偿,需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单位实施了解除行为。
3.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员工管理档案,及时收集和保存员工违纪、考核等相关证据。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单位解除行为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等。在劳动争议中,双方都应积极履行举证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026-02-06 10:1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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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单位解除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要拿出违纪行为事实证据、单位规章制度文本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的证据等,以此证明解除的合法性。
(2)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时,需证明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培训或调岗等操作。
(3)劳动者若主张单位解除合同违法并要求赔偿,需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单位实施了解除行为。
(4)在劳动争议中,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需承担不利后果。

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需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解除行为的材料,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9:52:37 回复

(一)主张权利发生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承诺的撤回权,可撤销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给付请求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等等。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救济力,于诉讼上主张时,则当事人应证明所主张权利发生的事实。1.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按照李浩教授的归纳,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实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一般而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例如,原告主张自己已对被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则主张要约中附有保留条件,如在要约中注明“以未出售为条件”等,因而自己的提议仅是要约邀请,故合同并未成立。发生上述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遗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要使因投递工作的失误而迟到的承诺失去效力,要约人必须在接到承诺后立即将承诺已迟到的情况通知受要约人。因此,当原告证明他已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邮件后,主张承诺迟到的被告,不仅应证明该邮件因邮局方面送达失误而逾期到达,而且应证明他已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迟到的情况通知了受要约人。(4)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立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齐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⑷考勤记录;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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