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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从劳动合同离职应如何给予赔偿

李* 陕西-咸阳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28 07:45:43 382人阅读

提前从劳动合同离职应如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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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单位离职,试用期提前三日、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离职流程,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2)若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有约定按约定)、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当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离职,而单位又无证据证明有损失时,劳动者通常无需赔偿。不过单位可通过合法途径举证实际损失,进而向劳动者索赔。

提醒:
劳动者离职应依法提前通知,避免违法违约离职带来赔偿风险。用人单位若主张赔偿需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12: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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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提前通知离职,试用期提前三日、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不用赔偿。这是合法合规的离职方式,能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且造成单位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涵盖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依约定)、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应避免此类情况,否则需承担相应后果。

(三)未提前通知且单位无证据证明损失,通常无需赔偿。单位若要索赔,需通过合法途径举证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28 11: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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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提前通知离职,如试用期提前三日、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无需赔偿。
2.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离职,且给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涵盖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依约定)、直接经济损失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未提前通知,但单位无证据证明损失,通常无需赔偿,单位可合法举证索赔。

2026-01-28 11:0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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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提前从劳动合同离职,赔偿情况因离职方式而异。依法提前通知单位离职无需赔偿;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且造成损失需赔偿;未提前通知但单位无证据证明损失,一般无需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若在试用期提前三日、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离职,属于依法离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当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有约定从约定)、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离职,单位若没有证据证明自身存在损失,劳动者通常无需赔偿,不过单位可通过合法途径举证实际损失后向劳动者索赔。如果大家在提前离职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8 10:0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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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从劳动合同离职赔偿情况依不同情形而定。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单位离职,试用期提前三日、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无需赔偿。
2.若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且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有约定按约定)、直接经济损失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劳动者未提前通知且单位无证据证明损失时,通常无需赔偿。单位可通过合法途径举证实际损失后向劳动者索赔。

建议劳动者严格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单位离职,避免不必要的赔偿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收集和保存因劳动者违规离职造成损失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8 08:09:5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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