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客观原因在开庭结束后才获得新证据,及时向仲裁委详细说明情况,申请补充证据,要清晰阐述获取证据的客观缘由。
(二)准备好证据材料,向仲裁委表明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争取让仲裁委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开庭后补充证据,但体现了对证据查证及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侧面反映仲裁委对证据的审查和处理原则。
1.劳动仲裁开庭结束,通常不能补充证据。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举证,且需在仲裁委规定期限内完成。
2.若逾期举证,仲裁委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3.若因客观原因在开庭后才获新证据,可向仲裁委说明并申请补充。
4.仲裁委认为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会采纳,反之可能不接受,最终由仲裁委依具体情况判定。
结论:
劳动仲裁开庭结束后通常不能补充证据,但有特殊情况,能否补充由仲裁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法律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需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若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可决定是否采纳。若因客观原因在开庭结束后才发现或取得新证据,当事人可向仲裁委说明情况申请补充。若仲裁委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会予以采纳;若认为非必要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可能不予接受。劳动仲裁证据补充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适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劳动仲裁开庭结束后通常不能补充证据,不过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举证,并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按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采纳。
2.若因客观原因在开庭结束后才发现或取得新证据,当事人可向仲裁委说明情况申请补充。若仲裁委认定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会予以采纳;若认为非必要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则可能不接受。
3.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应在仲裁委指定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收集证据。若遇到客观困难可能无法按时举证,要及时与仲裁委沟通说明情况。若开庭结束后发现新证据,要清晰准确地向仲裁委阐述客观原因,争取其认可并采纳新证据。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开庭结束后通常不能补充证据,当事人需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这是为保证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和效率。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因客观原因在开庭结束后才发现或取得新证据,当事人可向仲裁委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充。
(3)仲裁委会根据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来决定是否采纳。若有关联则予以采纳,若认为证据并非必要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可能不予接受。
提醒:
当事人应尽量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补充证据,及时向仲裁委说明并申请,具体能否补充以仲裁委判定为准,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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