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准确统计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以及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按照规定的公式进行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二)对于年度内未休满年休假的情况,也按照相同规则进行折算,对于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核算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对应的报酬,避免违规风险。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结论: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年度内职工未休满年休假时,按规定方法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不足一整天部分不支付报酬,且应合规核算报酬。
法律解析: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有明确方法,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规则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及年度内未休满年休假的情形。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此规则进行核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自身合规运营。如果在年休假报酬核算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以及年度内职工未休满年休假的情况,都需按规定规则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具体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全年天数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年休假管理制度,准确记录职工的出勤、休假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年休假的核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则准确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及报酬。定期对年休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合规操作。
1.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方法是用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最后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2.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度内未休满年休假的情况,也按这个规则折算,未满一天的部分不用补偿。
3.用人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则核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和对应报酬,保证符合规定。
法律分析:
(1)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特定方法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2)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度内未休满年休假的情况,也遵循此折算规则,未满一天部分不给予补偿。
(3)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核算未休年休假及报酬的标准,有助于保障职工休假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操作。
提醒:
用人单位要准确核算未休年休假,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劳动纠纷。职工若对未休年休假报酬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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