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想完成离婚登记,主动联系对方是必要操作,否则错过该期限需重新提交离婚申请并再次经历冷静期;若不想继续离婚,不联系对方且未共同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从完成离婚登记的角度,主动联系对方能确保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到场办理手续,避免因逾期导致前期提交的申请失效,需要重新走流程,浪费时间和精力。
2.从减少后续纠纷的角度,主动沟通可及时明确对方对离婚的真实态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潜在争议,降低后续处理的难度。
3.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若未主动联系且双方无有效交流,可能会面临对方通过诉讼方式提出离婚的情况,这会使离婚流程变得更复杂,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4.是否联系对方最终取决于个人对婚姻的选择,但从程序效率和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主动沟通是更稳妥的做法,能帮助当事人更快明确结果,减少不确定性。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是完成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若希望办理离婚登记,主动联系对方协商共同申请的时间是必要步骤,否则超过该期限未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撤回,需重新提出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
(2)若不想继续离婚,可不联系对方,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上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仍存续。
(3)主动联系对方能及时明确对方对离婚的态度,避免因期限问题产生后续程序纠纷;若不联系且无有效沟通,可能面临对方通过诉讼方式提出离婚的情况,增加处理婚姻问题的复杂性。
(4)是否联系对方主要基于个人对婚姻的态度和意愿,但需清楚不同选择对应的法律后果,主动沟通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风险和后续纠纷。
提醒: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应根据自身意愿及时与对方沟通明确态度,避免因程序疏忽或沟通不畅引发后续纠纷;若对婚姻处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一)若想完成离婚登记,需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主动联系对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在该期限内共同申请,需重新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冷静期。
(二)若不想继续离婚,可不主动联系对方。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仍存续。
(三)从法律风险角度,主动联系可明确对方态度,避免后续对方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不联系且无沟通时,对方可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增加时间和精力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若想完成离婚手续,主动联系对方是必要步骤,一旦错过期限,就得重新提交离婚申请并再次经历冷静期。
若不想继续离婚,无需联系对方,冷静期结束后未共同申请离婚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减少纠纷的角度,主动联系能明确对方的态度,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争议;若不联系也无任何沟通,可能面临对方通过诉讼途径提出离婚的情况。
是否联系对方,最终取决于个人对婚姻的看法和自身的真实意愿。
结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是否联系对方,需根据个人对婚姻的态度决定,但从法律程序和风险角度有明确参考方向。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希望完成离婚登记,主动联系对方是必要的,否则错过该期限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并再次经历冷静期。若不想继续离婚,不联系对方且双方未共同申请,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法律风险角度,主动联系对方可明确其态度,避免后续因离婚事宜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不联系且无有效沟通,可能面临对方通过诉讼途径提出离婚的情况。是否联系对方主要取决于个人意愿和对婚姻的态度,若在离婚相关事宜上有具体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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