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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赔偿按照什么工资标准发放的

杨* 广东-湛江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1.13 03:37:32 353人阅读

解除合同赔偿按照什么工资标准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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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解除合同赔偿工资通常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标准能综合反映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合理的经济补偿。
(2)当劳动者月工资过高,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支付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这是为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避免过高补偿加重企业负担。
(3)月工资指劳动者应得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工资构成及平均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08: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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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解除合同赔偿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指应得工资,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三)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11-13 06: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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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赔偿工资按劳动者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

2.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十二年。

3.月工资指应得工资,含计时、计件工资及奖金等货币收入。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标准算。

2025-11-13 05:3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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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合同赔偿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十二年,月工资指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标准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赔偿工资标准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劳动者能获得与其工作收入相匹配的补偿。对于高收入劳动者,为避免补偿过高,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限,并限制补偿年限。月工资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全面涵盖劳动者应得报酬。若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标准计算,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如果大家在解除合同赔偿工资方面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3 04: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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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赔偿工资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若劳动者月工资超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2.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应得工资,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规定计算赔偿工资,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劳动纠纷。劳动者自身也应了解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赔偿问题时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1-13 04:01: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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