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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陶** 湖南-湘西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1.11 05:59:58 401人阅读

劳动争议纠纷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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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记仲裁时效:发生劳动争议后,要清楚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避免错过维权时间。
(二)把握时效中断:若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可利用此规则延长维权时间。
(三)处理时效中止:遇到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时,仲裁时效会中止,等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不用过于担心错过时效。
(四)劳动报酬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要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5-11-11 10: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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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若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仲裁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3.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拖欠报酬,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终止的,应在终止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5-11-11 10:0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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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拖欠劳动报酬仲裁不受一年限制,终止则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这能促使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若在这期间,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保障了当事人积极维权的机会。而遇到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时,时效会中止,待原因消除继续计算,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一年内提出。若大家在劳动争议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1 09:3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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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时效规定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则。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仲裁时效会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建议劳动者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发现侵害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避免拖欠劳动报酬。双方遇到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尽快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1 08:1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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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
(2)仲裁时效会出现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中断是因为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中止则是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3)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仲裁时效,遇到劳动争议及时主张权利。不同劳动争议情况时效适用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1-11 07:59: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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