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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证人工授精的情况吗

杨* 山东-潍坊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1.09 15:47:26 469人阅读

可以公证人工授精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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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对人工授精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比如医疗机构操作规范、相关文书真实性等,可先准备好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签订的人工授精协议等相关材料,然后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双方身份及意愿等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出具公证书。
(二)若涉及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人工授精相关事项,无法进行公证。所以在申请前,要根据具体公证需求和事项性质来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再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规定明确了在进行民事行为包括人工授精相关公证时,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这也解释了为何涉及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人工授精事项不能进行公证。

2025-11-09 21: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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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人工授精相关情况可公证,不过要视具体公证事项而定。
2.若涉及人工授精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像医疗机构操作规范、文书真实性等,符合条件就能公证。例如夫妻与医疗机构的协议,公证机构会审查内容、身份和意愿,无误后出公证书。
3.涉及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如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公证机构一般不公证。需按需求和性质,向当地机构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申请。

2025-11-09 20: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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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人工授精相关情况可公证,具体取决于公证事项内容,涉及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通常不予公证。
法律解析:
人工授精相关事项能否公证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涉及人工授精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医疗机构操作规范、相关文书真实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能公证。例如夫妻与医疗机构签订的人工授精协议,公证机构会审查协议内容、双方身份及意愿等,确认无误后出具公证书。但对于涉及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人工授精事项,像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公证机构通常不予以公证。所以,若有相关公证需求,要根据具体事项性质,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申请。如果对人工授精公证相关事宜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

2025-11-09 20: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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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相关情况一般可公证,不过要依据具体公证事项而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工授精过程真实性、合法性相关事项能进行公证,像医疗机构操作规范、相关文书真实性等。例如夫妻与医疗机构签订的人工授精协议,公证机构会审查协议内容、双方身份及意愿,确认无误后出具公证书。

但涉及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人工授精事项,如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公证机构通常不予以公证。
1.有公证需求时,要先明确具体事项性质,判断是否符合公证条件。
2.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了解详细要求。
3.按公证机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公证。

2025-11-09 18:4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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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工授精相关情况通常可进行公证,但关键在于公证事项内容。对于能证明人工授精过程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事项,像医疗机构操作规范、相关文书真实等,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公证。例如夫妻和医疗机构签订的人工授精协议,公证机构会审查协议内容、双方身份与意愿等,确认无误就会出具公证书。
(2)涉及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人工授精事项,如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当事人需依据具体公证需求和事项性质,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申请。

提醒:
申请人工授精相关公证前,要确保事项合法合规,避免涉及违反公序良俗内容。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9 17:09:06 回复

解答如下,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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