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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拖欠工资超过二年由谁举证

张** 广东-阳江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5.14 14:55:58 412人阅读

劳动仲裁拖欠工资超过二年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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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里,拖欠工资超二年的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劳动者若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需先完成初步举证,比如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2)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按规定,用人单位需书面记录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在两年内,用人单位要证明已支付工资;超过两年,若劳动者有初步证据证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否认就要进行举证反驳。

提醒:
劳动者应及时收集和保留与工资相关的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4 20: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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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拖欠工资超过二年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有特殊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先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及拖欠事实初步举证,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用人单位需对工资支付情况举证。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在两年内,用人单位要证明已支付工资;超过两年,若劳动者能提出初步证据证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否认的话需举证反驳。

建议劳动者平时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及工资相关证据,遇到拖欠工资及时维权。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支付记录,保留好相关资料,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2025-05-14 19: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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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中拖欠工资超过二年,劳动者需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及拖欠事实初步举证,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对工资支付情况举证,超过两年若劳动者有初步证据,用人单位否认需举证反驳。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涉及拖欠工资问题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先拿出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以及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而用人单位有义务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所以在两年内用人单位要证明已支付工资。当超过两年,若劳动者能提出初步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就必须举证反驳。这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仲裁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如何举证或对自身权益把握不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5-14 18:1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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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方面,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可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条能确定工资标准,考勤记录可辅助证明工作情况及可能存在的工资拖欠。

(二)用人单位方面,在两年内需提供书面记录等证据证明已支付工资;超过两年,若劳动者有初步证据证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若否认就要拿出证据反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025-05-14 16:2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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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拖欠工资超二年,举证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有特殊规则。

2.劳动者主张欠薪,要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欠薪事实,可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3.用人单位需对工资支付举证,要书面记录工资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两年内要证明已付工资;超两年,劳动者有初步证据,单位否认就要反驳。

2025-05-14 16:03: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撤销仲裁裁决由谁举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需要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就会裁定驳回,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就可以继续审理。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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