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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好朋友了解哺乳假工资标准的规定2018相关内容

杜** 四川-甘孜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3.13 13:19:57 6人阅读

我的好朋友生了孩子啦,现在要申请哺乳假,我想帮她了解下哺乳假工资标准的规定2018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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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员工工资的80%,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需要医生开具证明,延长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员工工资的70%。

2018-03-13 13:2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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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下文就是我对哺乳假工资标准的规定2018相关内容进行的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用。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2018-03-13 13:21:57 回复

你好,2018年3月30日修改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产假、陪产假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2018各省婚假、产假、陪产假省份婚假晚婚假产假(天)陪产假(天)北京10天原7天取消128天到7个月15天津3天原7天取消1287山东3天原14天取消1587上海10天原7天取消12810浙江3天原12天取消12815安徽3天原20天取消15810/20(异地)江西3天原15天取消15815福建15天原15天取消18015广东3天原10天取消12815广西3天原12天取消14825湖北3天原15天取消12815山西30天原30天取消15815宁夏3天原15天取消15825四川3天原20天取消15820辽宁10天原7天取消15815青海15天原15天取消15815吉林15天原12天取消15815重庆15天原10天取消12815海南13天原10天取消18815甘肃30天原30天取消15820/25(异地)云南18天原15天取消15830内蒙古18天原15天取消15825河北18天原15天取消15815贵州13天原10天取消15815湖南3天原12天取消15820江苏3天原10天取消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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