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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在赔偿中扣除吗

王** 四川-成都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3.21 14:15:35 326人阅读

医疗费赔偿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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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有第三方先行垫付医疗费时,如交通事故里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费用,后面的赔偿会扣除已垫付金额,以避免重复赔偿。
(2)若侵权人已支付了全部或部分医疗费,在确定最终赔偿总额时,同样会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保证赔偿的合理性。
(3)当不存在垫付等情况时,赔偿范围应涵盖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判断医疗费是否扣除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以此确保赔偿公平合理。

提醒:在涉及医疗费赔偿时,要保管好相关支付凭证,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8:1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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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有第三方先行垫付医疗费时,赔偿时扣除垫付部分,像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预先支付费用,后面的赔偿会减去这部分。
(二)若侵权人已支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最终确定赔偿总额时要扣除已付的医疗费,防止重复赔偿。
(三)不存在垫付情况,赔偿范围要包含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判断以是否会重复计算为关键,保障赔偿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应避免重复计算,以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2025-03-21 1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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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费赔偿扣除与否,要依具体情况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若有第三方先垫付,赔偿时通常会扣除这部分。像交通事故里,保险公司预支的医疗费,后续会扣除。
2. 若侵权人已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确定赔偿总额时也会扣除,避免重复赔偿。
3. 无垫付情况,赔偿应包含受害人合理的实际医疗费支出。关键是避免重复计算,保证赔偿公平合理。

2025-03-21 17:0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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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费在赔偿中是否扣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垫付情况通常扣除,无垫付则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解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遵循避免重复赔偿的原则。当存在第三方先行垫付医疗费,像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费用,或者侵权人已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时,在最终确定赔偿总额时会扣除已垫付或支付的部分,防止重复赔偿。而若不存在垫付等情形,赔偿范围就应涵盖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性,以此保障赔偿的公平合理。如果您在医疗费赔偿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判定拿不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3-21 15:0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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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费在赔偿中是否扣除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当存在第三方先行垫付或侵权人已支付部分费用时,为避免重复赔偿,赔偿时会扣除相应已垫付或支付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费用,后面的赔偿就会扣除这部分;侵权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确定赔偿总额时也会扣除。
2. 若不存在垫付等情况,赔偿范围应涵盖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
3.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处理赔偿事宜时,相关人员需明确核实是否存在医疗费垫付情况。当事人要保留好医疗费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准确计算赔偿金额,确保赔偿公平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5-03-21 14:55:50 回复

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凭医院急诊病历: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医疗终结后,治疗结束后、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方可转院,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化验报告单,即时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病历证书,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转诊转院结算。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复式处方,急诊抢救终结后、处方及有效单据,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分管院长签字、检查、发票;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结算程序,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费用票据: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先省内后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按照你的陈述,是因为第三人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用。r依据rr《社会保险法》r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r最高人民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21〕9号r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r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一庭r《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21.12)》r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rr《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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