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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期间社保谁来承担

申** 山西-太原 社保纠纷咨询 2025.01.22 16:08:21 444人阅读

员工请病假期间社保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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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义务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员工请病假时,该义务不能免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险种。
(2)员工个人也有责任。员工需承担个人缴费部分,通常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便请病假使工资减少,原则上个人缴纳部分仍要按规定扣除,除非有合法有效约定。

提醒:
员工请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社保缴纳义务,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2025-01-22 19: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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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方面:在员工请病假期间,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需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员工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都要正常缴纳。

(二)员工方面: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通常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便请病假工资减少,一般也需按规定扣除个人缴纳部分,除非有合法有效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025-01-22 19:3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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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请病假时,社保缴纳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和员工需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法律有要求,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表明,单位给员工交社保是法定责任,病假期间也不能免。
2. 劳动关系存续下,单位要按规定基数和比例,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涵盖养老、医疗等多项保险。
3.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也不能少,通常单位从工资代扣代缴。病假工资少了,个人部分一般也得按规定扣,除非另有合法约定。总之,按法定原则办。

2025-01-22 18:3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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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期间,社保缴纳遵循法定原则,用人单位和员工需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1. 用人单位义务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受员工请病假影响。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单位就需按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险种。这是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社保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2. 员工个人责任不可免。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通常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便请病假使工资减少,若无其他合法有效约定,个人缴纳部分仍需按规定扣除。

为确保病假期间社保缴纳顺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员工病假情况,按规定核算和缴纳单位承担部分;员工也应配合单位完成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工作。双方应明确各自责任,避免因社保缴纳问题产生纠纷。

2025-01-22 17:0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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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请病假期间,社保仍应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员工请病假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所以单位不能免除这一义务,要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险种。
对于员工个人而言,其个人缴费部分通常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便请病假使工资减少,一般也需按规定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除非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其他约定。这是因为社保缴纳遵循法定原则,是保障员工权益和社会福利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
如果您在员工病假期间社保缴纳问题上还有具体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者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以确保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

2025-01-22 16:26:49 回复

【法律意见】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如下: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扩展资料关于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如下:(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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