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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宫明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
约
须
知
1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
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
、
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
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
、如需咨询,请拨打
12333
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2018-02-25 12:54: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