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社会保险欠费的滞纳金。rn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计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非因不可搞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rn因中国人民银行或社会保险费征收专户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相关银行出具书面证明书,经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程序提请核销。rn因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或缴费行为不规范,导致未能及时足额缴费或不能确认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予核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3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3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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