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邢台法律咨询 > 邢台社保纠纷法律咨询 > 请问一下公积金转增股本交税吗?

请问一下公积金转增股本交税吗?

平** 河北-邢台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2.31 18:16:51 142人阅读

我朋友正在纠结公积金转增股本交税吗,有谁懂这方面的知识,请告知一下,在线等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邢台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邢台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关于股权溢价或资本溢价所形成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增环节和以后股本处置环节均不需要缴纳;第二种观点认为,转增环节暂不缴纳,以后处置环节应当缴纳。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举例分析如下。根据A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账户记录,截至2011年10月31日,A公司收到甲、乙、丙三个法人公司股东出资1600万元(甲700万元,乙700万元,丙200万元)。其中,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甲40%、乙40%、丙20%)计入实收资本1000万元(甲400万元,乙400万元,丙200万元),实际出资额大于实收资本的差额600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0)。甲、乙、丙三个股东分别将出资款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甲700万元,乙700万元,丙200万元。 2013年1月,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决定,将600万元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在三个股东之间分配上有两种选择。方案
一:将600万元资本溢价直接转增原出资人的实收资本,稀释丙的持股比例。方案
二:将600万元资本溢价按持股比例分别转增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的实收资本,丙股东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A公司实收资本120万元。 被投资企业A公司执行方案一时,应在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两个科目间进行转账处理,借记资本公积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600万元(甲乙各转增300万元)。执行方案二时,应在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两个科目间进行转账处理,借记资本公积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600万元(甲240万元,乙240万元,丙120万元)。 股东的账务处理,执行方案一时,各自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未发生变动,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执行方案二时,资本溢价按持股比例分别转增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的实收资本,没有改变A公司的股权结构,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并没有发生变化。 方案二的难点在于,丙法人股东未支付对价获得120万元的A公司实收资本,应如何确定交易性质、会计处理、所得税处理?解决问题的前提,是交易定性。执行方案二时,丙法人股东未支付对价获得120万元A公司股权的交易,是A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变更行为。交易结果是:甲、乙、丙三个股东将在出资新设环节拥有的A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溢价,由资本公积转换为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减少,净资产总额没有改变,并没有改变甲、乙、丙三位股东的持股比例。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交易性质是:净资产登记变更行为和会计上净资产形式转换行为,既不是股东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又不是企业股东由被投资企业取得收益的分配行为,更不是丙股东接受捐赠行为。因为,转让或捐赠行为是交易双方对资产所有权的处置,变更的结果是净资产所有人的变更。而A公司处置资本溢价未发生净资产所有权的变化,仍为A公司甲、乙、丙三个股东按持股比例拥有的所有者权益。所以,A公司处置资本溢价不应定性为转让或捐赠行为。分析上述交易过程,丙股东对甲、乙股东出资形成资本溢价120万元的所有权,在出资环节已经取得,而不是在转增资本环节取得。丙股东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环节,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存在本环节暂不缴纳的问题。股权溢价所形成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所得税处理的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该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79号文件的规定,在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转增环节,不确认投资收益,不增加股东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记录的投资成本;二是未来资本处置环节,甲、乙、丙三个股东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根据各自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记载的计税基础确认,而不是依据A公司的实收资本账户确认。 在未来处置时,比如2015年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转让A公司100%股权,总交易价1800万元,其中,甲720万元,乙720万元,丙360万元。甲、乙两个股东各产生处置所得20万元(转让收入720万元-股权成本700万元),丙产生处置所得160万元(转让收入360万元-股权成本200万元)。

2017-12-31 18:22:51 回复
咨询我

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交缴纳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
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当每股资本公积金为1.00元时,该公司股票相应地具备了10转增10的能力。
送股与转增股本对一般投资者来说,统称送股,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送股俗称红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
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如公司没有上市,则是将其平均分配到各个股东手中。
以上就是关于公积金转增股本交税吗这个问题的回答

2017-12-31 18:18:51 回复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缴纳的前提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案例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A和B是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为实收资本,280万计入资本公积。3月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即增资140万;自然人B为133.33万,即增资93.33万;自然人C为66.67万,即增资46.67万。请问,自然人股东A、B、C是否需要就增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析第一步:原股东出资A、B股东分别出资60万元和40万元,持有该公司60%和40%的股权。其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亦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股东出资无税务影响。(假设不考虑印花税,下同。)第二步:C入股C股东出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因此A、B、C股东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分别是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是50%、33.3%和16.7%;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分别为60万元、40万元和300万元。为何C出资300万中只有20万计入注册资本,其余280万计入资本公积?因为原股东A和B已经经营该公司一段时间,并可能该公司已经盈利。在这种情况下,C作为后加入者不可能全部出资都作为注册资本,并就此分享该公司的收益,否则对原股东不公平。就如同股份制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一样的道理。实践中此操作非常常见。税务处理原股东A和B:无税务影响,其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保持不变。新股东C:投入的全部300万作为其计税成本。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这是股东C的投资成本,而非对本公司的捐赠。本步骤为被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是股东的投资行为,不涉及股权转让,也没有任何一方取得收入,因此无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4月11日在线答疑时对该问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亦持有同样观点。第三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28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资额按各股东原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增资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实际投入资本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均保持不变。具体增资情况参见上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在4月11日在线答疑时提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的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该位巡视员的上述观点,本案例中由于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制公司,因此A、B、C三个个人股东都应该就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案例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后(即从第二步到第三步),三个投资人的实际出资额、持股比例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均未改变,没有任何一方取得了收入,若就此征收所得税不合理,至少股东C明显交了冤枉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答疑时引用的两个文件仅是针对股份制企业的规定,甚至1998年的文件是针对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的个案批复,尽管该文件提到了“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适用范围应仅对股份制企业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而不应该引申扩大解释为非两个文件规定的情况之外(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都要缴纳个税。其实单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两个文件来看,也并没有规定非股份制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情况就一定要缴税。因此,不能将分析的角度局限于企业的组织形式,对组织形式一刀切(非股份公司的情况就要缴税),而应该回到问题的实质,即资本公积的来源。本案例中,资本公积来源于股东C的投入,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股东C自然不应该缴税。如果缴税,则变成了对自己投入的资本中的66.67万元在被投资企业转变会计科目时要再缴纳一次税。而且C实际投入了300万元,缴税后投资的计税成本变成了366.67万元,多出的66.6万元就是缴纳冤枉税的税基。而对股东A和B而言,转增的股本并非来自自己的实际投入,因此应该考虑缴税。但具体处理又有两种方案:处理方案一:股东A、B、C的增资均不缴税,同时保持原有计税成本不变。理由是A、B股东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过程中,尽管其持有的注册资本有所增加,但其本身并未实际取得收益,而且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前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金额以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与之对应的A、B股东的投资计税成本也应保持原来的低成本不变。这样做实际上相当于A、B股东本次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过程中,增加的注册资本递延到今后股权转让时缴税。而C股东如前所述,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来自于自己之前的投资,因此不用交税,而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保持原有的300万元。这样处理,各个股东总计的计税成本与被投资企业的权益状况相匹配(都是400万元),相关税负也递延到以后的股权转让中,看起来最为合理。处理方案二:股东A、B的增资缴税,同时增加计税成本。股东C不缴税,计税成本不变理由是A、B股东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过程中,持有的注册资本有所增加,而其增持的注册资本的来源并非A、B股东自己的投入,因此就要在本环节视同先分配股息红利后投资,对于分配的股息红利计缴个税,缴税后A、B股东持股的计税成本相应增加。而C股东如前所述,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来自于自己之前的投资,因此不用交税,而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保持原有的300万元。这样处理,各个股东总计的计税成本比被投资企业的总权益要多出233.33万元,正是来自于A、B股东在本环节缴税的税基。比较上述两个处理方案,对A、B股东而言是缴税的时间性差异,而对C股东而言不缴税,原因就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来源是C股东自身的投入。相对于方案一,方案二看起来实践中更容易被税务机关接受。但是换一个角度看,如果股东A和B一直持有该公司股权而不进行转让,那么其缴税后增加的计税成本就失去了作用,而股东A和B在整个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实际上并未取得任何的收益,那税款岂不是白缴纳了?上述分析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的观点及其所引用的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两个文件。在这个问题中,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制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影响该问题税务处理的实质,不应该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之所以1997年和1998年的文件只提到股份制公司,是因为当时这种溢价投资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大都产生于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而近些年,随着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活跃,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出现了类似情况。但是遗憾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颁布的针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该规定还是拘泥于“股票溢价”的形式,从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此问题上仍然面临前述的多缴税的负担。上述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就合理的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文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这就抛开了被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的细枝末节,而关注了更为实质的问题,即资本公积来源。来源于股权(票)溢价的,那是股东自己的投入,因此转为资本不视同为“先分配后增资”,股东也不改变其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但从前述看资本公积来源的这个角度出发,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解决了新股东(投入溢价的股东)多缴税的问题,但由于其来源不是原股东自己的投入,因此对原股东的税务处理又可以引申出前述两个不同的方案,即要不要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时点就视同先分配后增资。从前面对两个方案的分析以及对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字面意义的理解来看,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处理方案,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时点,不视同先分配后增资,同时保持历史计税成本不变。当然,上述讨论仅对非居民企业股东有意义,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即使做“先分配后增资”的处理,其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也是免税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转让股权不征收增值税。股东为个人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转让所得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企业或个人,有签合同的,均需根据合同额征收印花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属转移要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可扣除买价和相关的税费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纯土地资产的公司,全部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能作为投资形式规避增值税。改变原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者联营方式的出资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也需要缴纳税费。综上,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并不属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 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金要交税吗?

    律师解析 若是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如果是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但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2025.05.27 1034阅读
  • 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金是要交税吗?

    律师解析 若是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如果是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但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2025.05.13 1035阅读
  • 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金是要交税吗?

    律师解析 若是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如果是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但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2025.05.10 1426阅读
  • 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金是否要交税

    2025.01.30 889阅读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交个税吗

    律师解析 不交个税。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5.01.15 1087阅读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