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
一、职工工资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基数,但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第
二、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
三、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
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一、 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二、 加班费基数确定的常见情形
现在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
一、职工工资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第
二、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
三、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
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三、确定加班费基数的各种法律规定
1、《劳动法》的规定。
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该法没有做具体规定。
2、《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
劳动法是 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帮助学习、理解劳动法的条款,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其中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23.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根据该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比较明确,该规定也为用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提供了法律依据。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995年8月4日,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之后,劳动部发布了该意见。其中第55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针对加班费安徽计算基数 (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确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但什么是“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是岗位工资?是否包括绩效工资?保密费?通讯补贴等?不清楚。该规定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规定相矛盾,让本已明确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又变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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